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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治疗需要切除子宫,丈夫请求撤销婚姻,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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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2 15: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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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的一起婚姻案件中,妻子因婚后疾病复发无法怀孕,丈夫因此请求撤销婚姻,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其请求。

2017年,周丹(化名)被诊断出患有卵巢囊肿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没有出现复发或后遗症。

妻子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治疗需要切除子宫,丈夫请求撤销婚姻,法院驳回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周丹,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周丹并没有告诉郭锐自己曾患过卵巢囊肿的事实,同年12月31日,他们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婚前进行了医学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

婚后不久,即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多次就医,并最终被确诊为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需要进行子宫和双附件切除手术,治疗费用高昂。

尽管两人之前感情不错,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郭锐经过一番思考后,认为周丹婚前隐瞒了重大病史,且她的疾病将导致他们无法生育,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将其告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他们的婚姻。

法院:所患病症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下的重大疾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丹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以及郭锐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周丹婚前确实患有右侧卵巢囊肿且未告知郭锐,但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而周丹所患疾病并不属于这些类别,对于 " 重大疾病 " 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考虑到周丹在2017年病发后已经治愈,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工作、生活,且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她并未出现发病迹象,法院认为周丹所患疾病并不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虽然周丹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病的事实,但她的病情在婚前已经得到控制,且婚后一段时间内处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婚后复发的情况,且她在确诊旧病复发后积极接受治疗,并非 "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 " 的情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尽管经法院调解,郭锐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周丹不同意,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法院认为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应给予周丹更多的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郭锐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表示,婚姻的核心价值在于关爱、责任和奉献,夫妻之间应该通过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来维持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来说,丈夫更应该展现出对她的信任和支持,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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